拍  卖  规  则
本拍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状况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竞买人和委托人均须仔细阅读,并对自己执行规定的行为负责;在本规定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由拍卖人依据本规则的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第一部份 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一、竞买人及买受人
(一)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三)除非在拍卖日前,拍卖人书面认可竞买人系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应被视为其本人。
(四)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竞买人。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之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竞买人。
(五)竞买人应在登记领取竞买号牌前向拍卖人支付竞买保证金方可入场竞买,竞买保证金按本次拍卖会图录中的《竞买须知》所确定的数额交纳,但拍卖人与竞买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结束后,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二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必须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领取拍卖标的,原付保证金予以抵扣。七日内仍未付清购买价款者,即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没收竞买保证金并追究该违约者的一切责任。
(六)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认可本拍卖规则和拍卖人的其他规定。
(七)竞买人举牌表示其认可拍卖人的加价幅度,除拍卖人的拍卖师现场有权调节加价幅度以外,任何人无权以低于加价幅度应价。
(八)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竞买
(一)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无法亲自出席,可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则以最先与拍卖人办理委托竞买者为买受人。
(二)委托拍卖人竞买的,委托人最迟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内向拍卖人出具有效的委托竞买授权书,并支付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在七日内付清余款。
(三)竞买人可委托他人进行竞买,受托人在拍卖人处的竞买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竞买行为未授权或事后未追认的,受托人对竞买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
(四)竞买人委托拍卖人及他人代为竞买的,自委托开始之时,本规则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接受委托的拍卖人工作人员及他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确认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对图录的说明
(一)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及说明书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
(二)拍卖人在拍卖图录或其他形式上对任何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不表明拍卖人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
(三)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应以原物为准。
(四)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如未对拍卖标的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标的无瑕疵;已指出的某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无其他瑕疵。
(五)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查验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力并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包括瑕疵),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拍卖款及佣金和其他费用,否则拍卖人将按本规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四、拍卖会设备
拍卖人在拍卖会现场播放的拍卖标的录影、幻灯等视听或影像如存在差错,竞买人可向拍卖人提出,但不表明拍卖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五、佣金
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后应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佣金,并承认拍卖人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不支付该项费用,拍卖人除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

六、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标的,或从拍卖成交日起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支付拍卖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异类货币按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结算。
(三)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后,方可获得拍卖标的之所有权;买受人在尚未全额付清拍卖款及佣金前,不得领取拍卖标的。
(四)如因买受人原因,未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标的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由买受人负责,因此而引起的后果拍卖人概不承担。
(五)拍卖人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运输方式,买受人一经同意即作为自愿委托,因包装或运输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与拍卖人无任何关系。

七、拍卖标的出售后之责任
买受人付款后或者自拍卖成交日起,即对其已成交的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便该拍卖标的仍由拍卖人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间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对拍卖标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仍由买受人承担。

八、逾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处理
如买受人不付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通知买受人而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拍卖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买受人违约,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款及佣金和其他费用并支付因违约造成拍卖人及委托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二)不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
(三)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四)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如拍卖人再行拍卖或出售该拍卖标的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或出售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如再行拍卖或出售所得高于原拍卖价款的,高出部分归原买受人所有。
(五)拍卖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但买受人与拍卖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还应按照未付款的3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
(七)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标的的,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的价款,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八)拍卖成交后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委托人要求取回该拍卖标的,拍卖人经审核同意退回的,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解除,但买受人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其它违约责任。
(九)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付清全部价款的,拍卖人有权委托他人向买受人催要全部或部分欠款。

九、担保声明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声明:任何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包括委托竞买人)应亲自查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份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及保证
(一)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拍卖人将委托人视作合法财产之所有权人;如系共有财产,委托人未说明,也表明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
(二)委托人将物品委托给拍卖人拍卖时必须持身份证或护照及送拍物品的有关证明,并就委托拍卖的物品来源、内容向拍卖人说明,并与拍卖人签署委托协议。
(三)委托人必须对委托拍卖的物品享有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拍卖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
(四)为便于考订,委托人应就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送拍物品的来历及瑕疵向拍卖人指明或提示。
(五)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或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二、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对以下事项处理拥有完全决定权:
(一)拟拍卖的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二)在图录内以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介。
(三)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委托拍卖协议(撤回拍卖标的),以及与委托人协商修订保留价。

三、保留价
(一)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数额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同意后如需更改,须先经拍卖人同意。
(二)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委托人送拍的拍卖标的,但拍卖人在保证委托人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于按保留价拍出时应得收益的情况下,可以低于保留价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四、委托拍卖
是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按成交价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比率的拍卖费用和佣金,而拍卖收益归委托人的交易方式。

五、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委托人所付的佣金在成交时按约定的成交价比例计付,未成交的,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保险(管)费为保留价或成交价的1%;印制图录费详见拍卖人收费标准。
(三)委托人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佣金和费用,拍卖人可从拍卖标的的价款中提取。
(四)委托人认可拍卖人按约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合理费用。

六、保险
(一)除委托人另有提示外,自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起,至买受人付清拍卖标的购买价款之日或拍卖日之后的三十五日内,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负有代为投保或保管的权利。
(二)如无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的保险(管)费;未成交的则按保留价1%付款。
(三)如委托人书面要求拍卖人无须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负担。
(四)因蛀虫、天气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拍卖标的原件损失,拍卖人不负责任。如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及赔偿,则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保险索赔胜诉的情况下,将赔偿款扣除应付给拍卖人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交付给委托人。

七、拍卖收益支付
(一)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价款,并且未与拍卖人发生任何纠纷的,拍卖人自拍卖成交后的三十五日起,扣除委托合同或本规则的各项费用后,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如买受人超出拍卖成交后三十五日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的,拍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价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价款按本规则规定支付给委托人。
(三)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因拍卖所得应缴纳相应的税款由拍卖人依法代扣、代缴。

八、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之收费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且经拍卖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其对拍卖标的的拍卖,若拍卖人刊载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付印或出版,委托人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30%的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则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的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

九、未能成交之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委托人须在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三十日未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公开拍卖该拍卖标的,且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应付的各项费用。发生意外风险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寄其未成交的拍卖标的,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委托人特别要求并承担保险费外,拍卖人对退寄的未成交拍卖标的不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部份 拍卖人其他职责

一、拍卖人应为送、拍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拍卖师落槌后的竞买价、有权决定提高竞买价、有权撤销拍卖标的的拍卖,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三、有权对拍卖标的用展览、拍卖、文告、图录以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四、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五、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币种、拍卖方式、加价幅度。
六、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拍卖人的交易规则维护双方及拍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据委托人与拍卖人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拍卖人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接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及通知的,拍卖人有权中止拍卖。
八、拍卖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限于作品署名者)因艺术品的真伪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拍卖的,拍卖人尽如下责任:
(一)拍卖人首先对委托人负责,其次对署名者负责;
(二)署名者本人或代理人于正式拍卖前的三十六小时内亲自到拍卖现场,面对原物提供确凿证据与拍卖人进行交涉;对任何电话、书信的交涉拍卖人有权不予受理。
(三)如交涉者所持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拍卖人可直接撤销对所涉拍卖标的的拍卖。
(四)如委托人认为署名者提供之证据无说服力,并出具书面证明愿对拍卖标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拍卖人可首先考虑委托人意见。

第四部份  有关词语之含义及其他:

本拍卖规则及图录内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一、“本公司”、“拍卖人”指江西省鑫源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拍卖人对保险、图录刊登等收取的费用。
三、“赝品”指拍卖标的经刻意制造,或各方面资料均系伪造,与目录内之说明不相符。
四、“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拍卖会上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五、“保留价”指拍卖人与委托人对委托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约定基础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六、“估价”指图录上由拍卖人对每件拍卖标的明示的估计价格。可作调整。
七、“成交价”指拍卖师对某件拍卖标的的最终落槌价格。
八、“佣金”指拍卖人按一定比率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九、“拍卖利益”指拍卖人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拍卖人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一、“通知”指书面通知。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登记的联系地址及方式,向其发送通知函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十二、“瑕疵(含缺陷)”指标的的某些细小缺点。拍卖人提示竞买人查验拍卖标的是否有明显的或隐性的瑕疵。
十三、“合同履行地”指拍卖人住所地。
十四、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在拍卖人处登记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视为拍卖人与其联系的信息,拍卖人或代理人按此联系信息向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发出通知及其他文件,一经发出视为送达。如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上述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书面通知拍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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